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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调整

2004-7-1 10:6 来源:纳税人之窗 【 】【打印】【我要纠错
    南京市近日重新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范围和税率,除普通标准住宅外,对其他各类商品,均预征土地增值税。 

  据了解,近日,省地税局出台了相关通知,对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和计税依据进行了进一步划分和明确。调整后政策规定,只有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预征土地增值税。有关方面解释,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须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 

  南京地区按照省局的规定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为2%%,其他类的为1%%。同时对已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