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财政部、税总明确东北企业会计政策

2005-2-16 14:40  【 】【打印】【我要纠错
    为进一步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征管工作。

    通知明确,2004年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屋、建筑物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通知进一步明确,关于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通知还要求,对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企业选择的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和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范围一旦确定,也不得随意调整。
相关热词: 东北 企业 会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