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广州市共有2149户办理了个人买卖房屋退税手续,共退个人所得税金额达527万元,退税户数与金额分别比2002年增长了40%和70%以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999年出台了个人购房办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两区两市)内,并且在一年内进行换购住房的纳税人可以办退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1.3%代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应该首先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征收管理分局征收服务厅办理地方税收税源注册登记,领取“广州市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填写后连同广州市地方税收税源注册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广州市任何商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账号页复印件、购房发票和买卖合同或者房产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等交回税局申请办理退税。
在具体办理退税手续中,个人换购住房情况的不同,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如果个人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时,应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来退税。
广州:2000余宗换购房退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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