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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局九项措施帮助纳税人渡过非典难关

2003-5-27 9:7 中新网·刘永 黄智明 【 】【打印】【我要纠错
  为减缓“非典”疫情对广州市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广州市国税局制定了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的九项措施。

  一、对在“非典”期间因经营困难而申请暂停营业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在停业期间可按规定暂停缴纳各种国税税款;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捐赠用于防治“非典”事业的现金和实物,可凭专用收据,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的防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为防治“非典”由单位购置使用和实际发放给个人的防治“非典”药品、用品(不包括现金)所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五、涉外企业为防治“非典”所购买的防治“非典”设备、消毒用品、药品和为职工支付治疗“非典”的医药费支出,不限于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四的比例,可一次性在当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六、从二月一日起,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以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商业贸易、娱乐、餐饮、旅店、旅游、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的企业,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经管企业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在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内适当调减核定的月不开发票营业额;

  七、将二00二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定申报纳税期延长至今年五月三十日,个别纳税企业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进一步延期;

  八、对受“非典”影响致使经营状况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继续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从五月份起可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定额重新进行核定,合理调整营业额;

  九、全面调高增值税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