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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高兴兴搬新房 不料营业税起纷争

2005-10-18 9:32 楚天金报·胡彩丽 【 】【打印】【我要纠错
  屋销售新政让一项本已成交的买卖产生纠葛。买卖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营业税,买卖无法继续。到底谁该为营业税“埋单”?

  今年3月,张先生看中武昌一套总价近30万元的二手房,于是通过中介与房主刘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在今年7月取得房屋两证后,立即协助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张先生交付一半房款后,高兴地搬入了新家。

  就在张先生等着办过户手续时,有关方面出台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要求获得房产证不满两年转让房屋的,必须缴纳5.8%的营业税。刘先生顿遭“一瓢冷水”,认为自己再交1.7万余元的税,卖房就不划算了。于是,他坚持让张先生负担至少一半的营业税,否则不办理过户手续。

  张先生却表示,双方事先并无此类约定,从体谅对方的角度考虑,只愿意出2000元。双方为此一直无法达成一致。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罗胜律师:按照武汉市房产局出台的相关规定,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取得房产证未满两年而转手销售的,按5.8%全额征收营业税。

  之所以加收二手房营业税,是力图以减少获利人收益的方法,来抑制房地产投机,从而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营业税是买卖交易中的受益方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受益方显然是卖方。对此,在税收政策出台的同时,政府也作出了“卖方支付税金”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应由刘先生承担房产交易的营业税。如果他以买方不承担营业税为由拒绝进行产权转让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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