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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阶层个税有望减收

2003-7-27 9:33  【 】【打印】【我要纠错
  专家预测个税“变法”对月收入5000以下者采取低税率 
 
  据透露,有关个税税改方案早已经过多次讨论,由于面临政府换届等原因,税改被暂时搁置了,但随着改革深入,税收“变法”已如箭在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从事财税问题研究的倪红日研究员分析,税改很可能本着对高收入者加强监控,对工薪阶层不加税甚或减税的原则进行。 

  税率调整中低收入者可得实惠 

  按照现行的税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后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假如收入为1200元,则扣除800元费用后,理论上应纳税额为20元。 

  然而“穷人们”的不满也恰恰源于此,原来800元的免征额是1981年制定的,当时居民月收入多数还不足100元,800元对他们来说大致相当于现在的1万多元。对此,有专家建议,应该在适度提高免征额的同时,减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次、扩大级距并降低税率,对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居民应采取低税率政策,以期达到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对中低收入者课征了较高的税率,在中等收入阶层大量增加的今天,有税负过高之嫌。而据权威人士透露,未来的个人所得税法很可能通过调整级次和级距达到对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的效果。而对高收入阶层,有可能由于同样的原因导致实际税负略有增加。 

  收入来源多样者税负可能增加 

  此外,现行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实际执行中,不仅难以界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而且还可能造成收入相同、税负不同的现象。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的常务理事丁芸教授认为,这实际上反映了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端,未来很可能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税制。列入综合征税的项目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税收调节不是“劫富济贫” 

  另外,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一旦向股东分红,股东在收到分红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构成了重复征税。据透露,在未来的新税制中,可能会考虑到重复征税的因素,予以适当的解决。有学者认为,税收虽然有调节收入的职能,但绝不是“劫富济贫”,不能总带着“仇富”的心理。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应该是鼓励或者“强迫”富人投资消费,以此来带动穷人致富,想依靠个税来达到社会公平是很难实现的。
相关热词: 工薪阶层 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