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内退的人员,从其办理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近一段百姓咨询热点给予的明确答复。
北京市地税局的相关负责人今天解释说,按照国家规定,对于职工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为数不少,这部分内退职工的工资、奖金还算不算离退休工资,征不征个人所得税,成了内退人员和相关单位最关心的问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明确表示,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新规定,如果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共同计算个人所得税。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在办理内退时从原任职单位一次性领取收入现象,结合本市的特点与实际情况,本市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如果个人在办理内退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将按照办理内退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单独计算每月的应纳税额,然后再按所属月份计算全部应纳税款。
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内退收入也要交个税
上一篇:住房公积金超标在“漏税”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