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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速崛起税收政策仍需完善

2004-11-3 17:0 百度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电子城的前身是酒仙桥电子工业区,是“一五”期间国家以当时全国电子工业总投资50%集中建设的第一个国家电子工业基地。1999年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准北京电子城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进而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五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北京电子城进入了高速发展期,2003年工业总产值达222.8亿元,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78.3亿元,实现利税11.9亿元。

    事实证明,在电子城的高速发展中,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子城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2002年电子城科技园共计减免税收2.6亿元。但是在不断改革发展的21世纪,部分税收政策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

    首先,税收优惠针对性不强。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企业的性质,而并不重视企业从事什么经营活动,致使有些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要戴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皇冠”,却并不注重对科研力量的投入,一些高新企业名不符实。

    其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发达国家用于支持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如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和提取风险准备金等。而我国主要采用直接优惠方式,基本上局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这种事后利益的减免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前期技术性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对高科技风险投资行为及风险投资公司的优惠政策还是空白。

    高科技企业具有高投入、高产出的特性,也就自然有了高风险性。在发达国家,政府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普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我国对于这种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属空白。

    针对以上政策的不足之处,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首先是完善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尽早制定出一部完整全面的、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其次,对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扶持,引入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手段,做到税基式减免、税额式减免和优惠税率3种方式的有机结合;第三,建立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允许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给予“充分损失补偿”,即对风险投资损失,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