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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管理

2003-7-12 6:25 青海法制报·张晨 【 】【打印】【我要纠错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对民间组织发票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要求,凡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注册后30天内,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准购领手册。规
定已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核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的服务收费;举办各种竞赛、组织国际交流、提供录音、录像、复印、打字、资料等有偿服务性的收费,一律使用省地税局审批印制的《青海省民间组织经营性发票》;划转款项和接受赞(资)助款、国库券利息、赔偿款等一律使用《青海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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