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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银行期待改善税收环境

2004-4-22 7:47 金融时报·徐飞 【 】【打印】【我要纠错
  在今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里,有关金融税制改革的话题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呼之欲出的金融税制改革与如火如荼的银行改革之间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金融税制改革又将对银行改革产生何种影响?记者日前与中国银行的徐振东博士进行了对话。记者:业界普遍反映中资银行的税务负担偏重,请问这种“偏重”到了何种程度? 

  徐振东:目前中资商业银行税负之重,在全世界是屈指可数的,33%的所得税,加上8%的营业税,如果把营业税换算成所得税的话,则银行业总税率高至67%左右。近三年,中资银行营业税每年降了1个百分点,但总税率仍在50%至60%之间。 

  记者:中资银行过重的税负是怎么形成的?其中有何不合理的地方? 

  徐振东:主要是由于中资银行营业税应税税基不合理引起税负过重。有资料显示,国外商业银行的营业税一般不超过2%,甚至有的国家不收营业税。在我国,长期以来,中资银行既要缴纳地方营业税,又要缴纳国家营业税。虽然中资银行的营业税税率已从2002年的6%降为2003年的5%,但这比交通、建筑安装、邮政通信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还高出2个百分点。 

  中资银行营业税应税税基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差价)征税。二是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了银行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使得一些实际上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中资银行,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比较差,不良贷款率比较高,但是营业税原则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这样,在滞收利息比率比较高的情况下,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需用营运资金垫付税款,银行实际上承担的实现利息收入的税负要比法定税率高得多。四是准备金提取的问题。到目前为止,银行税前能够提取的准备金只能是贷款总额的1%,超过贷款总额1%的部分,全都要纳税。这个负担极其沉重。 

  记者:在所得税方面,中资银行的税负是否也是偏重? 

  徐振东:中资银行企业所得税税基和税率不合理,也引起了税负过重。首先,我国的金融企业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这比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公司所得税税率要高,如韩国27%、泰国30%。其次,银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过严过低,导致银行企业所得税税基扩大,银行所得税实际税负加重。再次,中资银行的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偏高,影响中资银行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的吸收资金过程中税负的公平性。比如,对中资银行的个人存款利息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不仅导致了金融企业吸收资金过程中征税的不公平性,还诱使个人投资流向证券投机,不利于银行吸收社会资金,直接影响社会资本的配置效率。 

  记者: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税收负担状况如何? 

  徐振东:对于外资银行而言,主要承担的是直接税,间接税(增值税、商品劳务税)基本不征。而中资银行要就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不能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从流转税看,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从表面看,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营业税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中资银行,而且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所得税上看,由于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分别使用两套所得税制,而且外资银行享有较多的优惠,所以,外资银行的所得税负担要比中资银行轻得多。 

  记者:面对这种情况,你认为中资银行目前的改革,在哪些方面需要税制改革的配套? 

  徐振东:我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金融税制改革。第一,为提高中资银行资本充足率,增强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可以考虑对中国银行业的现行营业税进行改革,合理调整中资银行营业税税基及附加,完善税前扣除项目,并争取在2006年之前将银行等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降至2%。第二,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第三,统一境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金融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中资银行的税负,取消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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