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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意见 消除房地产税收盲点

2005-8-2 10:45  【 】【打印】【我要纠错
  “产新政”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诸多盲点。记者近日获悉,四川省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贯彻意见已正式出台,对包括购房时间的确定、成交价格的审核、如何申请免缴税款以及如何避免普通住房标准“与时不符”等为人们所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今年5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购买普通住房时的有效凭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效据、票)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6月1日后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各地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制订普通住房标准的要求,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鼓励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提出本地普通住房标准。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进行一次测算,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公布新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对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成交价格有疑义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复核,对申报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可提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6月1日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且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需持免缴税款的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有效凭证(据、票)的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免缴营业税手续。申请差额纳税则应提供差额纳税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售房人原购房合同或买房时取得的发票以及售房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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