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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查案不再无奈

2002-10-25 13:5 中国税务报·游利文 【 】【打印】【我要纠错
  2000年6月9日,对湖南省怀化市国税局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

  这一天,湖南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以怀化市国税局稽查局不是执法主体为由,撤销了怀化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的国税罚字[1999]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

  据查,有“玻璃大王”之称的新化县兴龙工艺厂厂长伍作兴,于1998年2月到怀化市投资创办分厂,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在经营过程中,伍作兴和分厂负责人伍治龙向税务部门举报了当地另一“玻璃大王”的偷税问题。税务机关对其查处后,伍作兴遭到了对方的反举报。1998年7月,怀化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伍作兴创办的怀化分厂进行了调查,认定该分厂应补缴税款27万余元,并处罚款3万余元。1999年,本报曾以《两家私企“斗法”抖出对方家丑》为题,进行了报道。

  面对处罚,兴龙工艺厂怀化分厂认为,稽查局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要求举行听证会,但没有被怀化市国税稽查局认可。于是,该分厂一纸诉讼,将怀化市国税稽查局送上了被告席。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怀化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怀化市国税稽查局不服,上诉于湖南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认为,怀化市国税稽查局是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不能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超职权范围,应认定为无效。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怀化市国税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原一审认定怀化市国税稽查局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决定一并撤销。

  就这样,怀化市国税稽查局败诉,所作出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湖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怀化市国税稽查局局长陈惠民无奈地说,因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败诉,怀化市国税稽查局在全国并非首例。现在,涉税案件大都由税务稽查局调查处理,而作为稽查局又缺乏执法主体资格。为此,他建议应尽快修改《税收征管法》,确定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以便更好地发挥稽查重拳作用,严格税收执法。

  由于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未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为避免引起行政诉讼,此后湖南省各级国税机关查处涉税案件的组织形式、法律文书均改为以各级国税局名义下达,原由稽查局内部审理的大多数案件也改为由国税局集体审理,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降低了执法效率。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正在外地学习的陈惠民再次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与当年百般无奈的心情相比,这次陈惠民心情十分激动。他说,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确立了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法稽查、严格执法有了法律保障,使我们打击偷逃骗税分子有了“上方宝剑”。

  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湖南省国税稽查局局长袁世民说,10月15日起正式实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解决了税务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新《实施细则》赋予了税务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充分体现了《税收征管法》确保税法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的立法宗旨,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湖南省国税局局长胡金亮10月22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怀化市国税稽查局在查处兴龙工艺厂怀化分厂偷税案件中,各项工作都做得很细,就是因为法院认为稽查局不具有主体资格而败诉。胡金亮说,税务稽查局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是税务部门的切肤之痛,好多涉税案件的查处因此而“搁浅”,也导致税务稽查局这么一个重要的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如果税务稽查局作为最后一道堵住偷逃税防线的执法主体资格都被否认了,税收还有什么严格执法可言,还有什么铁的手腕去遏制涉税不法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现在好了,税务人员千呼万唤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终于颁布实施了,这个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