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公平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而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逆向调节,完全违背了其在整个税制结构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值得欣喜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现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初次提请审议的21件法律草案中。从长远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和科学设计,不但可以有效缓解个税对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压力,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而且还利于有效扩大需求、增加消费。
提高起征点的多种因素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弊端多多。如分类课征的税制模式、杂乱的税率安排、多级距且边际税率偏高的超额累进税率设计等等,但最突出、影响最广泛、讨论最集中的问题是费用扣除标准过低的问题。人大代表这次的提议似乎也集中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上。
的确,改革开放25年来,中国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不但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基本生活内容的组成有了不同程度的扩展。与1980年相比,各阶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都成倍地提高了,有的甚至超过了50倍以上。这还不包括在当前就业压力下,居民必不可少的职业培训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设置费用扣除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提高费用扣除标准是居民正常生活的客观要求。
此外,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的提高不仅有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更有物价上涨的消极因素以及若干体制变革因素。对于物价上涨部分,从道义上讲,政府有义务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居民消费品价格2004年是1980年的4.35倍,所以,2004年的居民消费扣除就应当是1980年的4.35倍才能保证当前居民的生活水准不低于1980年。对于体制变革因素造成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提高的部分,从法律上讲,政府也有责任将这部分支出补回到居民的工资中或增加到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通过体制改革取消了对个人的这部分支付,这部分支付改由个人负担(生活的必需支出),那么,政府就应当在费用扣除中增加这一块支出额,以保证居民可以维持正常生活。在实践中,很多城市都根据本地的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作了适度调整。
逆向调节之惑
当前人们最大的抱怨在于:工薪阶层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力量。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说:“现在个税的65%左右都来自工薪阶层。”也有资料显示:在有些地方,工薪阶层缴纳的个税已占当地个税总额的80%以上。所以,在某些地方,个税已沦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完全丧失了税收本应起到的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有的甚至还出现了“逆向调节”。
所以,个税改革首先必须明确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结构中所应该承担的职能和作用。如果人大只将其视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那么,给出一个简单划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似乎是万事大吉了。当然,众所周知的是,个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合理确定。应该指出的是:即便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或者更高,除税务部门减少一定收入和居民个税负担略有减轻外,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现状仍然不会得到太多的改变,工薪收入的高捕捉率特点仍然会使其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
如果人大期望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进而辅助市场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话,那么,人大对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修订就应当在合理性的基础上,强调其科学性。也就是说,费用的扣除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具体负担能力。另外,对于高捕捉率的工薪收入,政府应该给予适当考虑。如果我们尚无法有效遏制某些高收入者的偷逃税款的行为的话,至少应该充分降低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的逆向调节倾向。
客观地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尤其是内容多而复杂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政府税收收入,增加个税的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也为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带来一定的困难。但从长远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和科学设计,不但可以有效缓解个税对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压力,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而且还利于有效扩大需求、增加消费。富人有了钱就会增加储蓄,穷人有了钱就会增加消费。这是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近两年,在我国经济增长快速发展、投资总量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居民消费明显不足。而消费量的增加是整个经济坚实发展的基础。因此,扩大消费需求仍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首要任务。中国要想扩大消费,特别是扩大城乡居民消费,不仅可以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也可以从提高消费者对未来收入预期做起。从这个角度说,个税调整的意义也在于此。
公平收入分配差距还富于民:个税改革一石二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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