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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严查CEPA防堵偷逃关税 三套措施随时启动

2004-1-17 9:44 中国经营报·李苑立 【 】【打印】【我要纠错
  “CEPA实施已经有半个月了,从目前海关实际操作来看,原产地认定仍是关键。”这是记者近日采访深圳、珠海两大海关得到的最多答复。

  此前,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胜强在CEPA实施前夕的会议上也表示,CEPA实施后,海关最新且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原产地的认定工作,这项工作如果做不好,可能给一些不法商人的走私披上合法外衣。

  为严防新型走私的出现,记者了解到,海关总署稽私局与调查局目前已经开展了专项斗争,专门打击利用CEPA渠道进行走私的行为。

  “这些虽然只是一个开端,但意义重大。因为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以后要向更多的国家与地区开放零关税,都会涉及到原产地认定问题,CEPA原产地问题浮上桌面,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中国运用世贸组织规则走向纵深的一次预演。”深圳海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日前向记者表示。

  原产地标准常被企业误解

  “在审核原产地的技术上没有什么难题。”深圳海关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近日告诉记者,“现在表现出来的难点主要是企业的理解程度与申报规范上。”

  按照CEPA的规定,给予享受零关税的产品必须限定在香港生产。因此要避免从香港过境的商品伪报原产地来偷逃关税,扰乱内地市场经济秩序。

  深圳海关原产地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香港原产地物品主要包括: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非完全在香港获得的货物,但在香港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而不是香港原产地的则主要包括:只在香港进行微小加工处理的货品,如为运输或者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此外,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等均不视为原产地产品。

  而现在海关遇到的难点是,经常需要与一些企业就货物在香港进行包装加工、装配等方面的认定进行协调。其中比较令人关注的问题是,产品开发地在香港是否属香港原产地产品,这一问题目前仍在积极探索之中。另外,原产地认定标准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也经常被企业误解,需要协调的情况比较多。

  从香港工业贸易署传来的消息称,自2003年12月30日正式受理香港产品原产地证书的申请,至2004年1月10日已收到1万多个查询及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申请后他们将去工厂实地考察,需要一定时间,目前一些产品原产地的最后确定仍需时日,这也给现时的原产地认定带来一定难度。

  三套应急措施可随时启动

  记者了解到,CEPA框架是固定的,但实施是动态的。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目前有几套应急措施会很快启动。

  “根据规定,如果是香港、澳门的某项产品进口到内地的数量激增,对内地的同类产业造成严重的损害,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那么内地的有关部门就可以通知香港有关部门,临时性地终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要求开始磋商,通过磋商达成新的协议。”广州海关监管处负责人表示。

  据悉,对一些确实不能立即认定是否为原产地的,海关也有紧急措施来应对:先根据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再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在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如最后确定是否为原产地,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另外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必须直接由这两个地方运到内地的各个口岸。但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目前的应急措施是,允许原产于澳门的产品可以通过香港转口,但必须要求提供原厂发票、加工证明等等。

  据了解,目前海关总署和各主要海关均建立了协调小组和应急小组,这个小组成员由商务部、港澳办、香港海关、澳门海关以及香港的经贸署和澳门的经济局等部门人士组成,一旦紧急情况发生,便能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总署乃至国务院有关部委,以便采取措施修订原产地标准,控制进口。

  CEPA仅仅是个预热

  CEPA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部分。其中,货物贸易部分规定,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对273种香港产品实行零关税,涉及商品种类包括化工产品、纸品、药品、纺织品、首饰、机电及电子产品、手表及表芯、废碎料等,占香港原产货物逾80%。而在2006年1月1日前将对全部香港产品实行零关税。

  深圳海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黎伟雄主任表示,原产地监管模式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关税政策有重要意义。他认为,目前的CEPA原产地资格认证和监管,将为2006年第二批关税优惠商品的监管提供良好基础。

  黎伟雄还认为,目前对CEPA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运用,将会为今后的进口监管工作做好充足准备。如预计会在2010年实施的《曼谷协定》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其中泰国蔬菜和水果已提前在2003年10月份以零关税进入内地,每年货值达1.7亿美元。此外,还有南非、智利等国家有意与中国磋商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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