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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纳税人减少一半

2003-7-15 9:32 人民网·鞠青 黄锐 【 】【打印】【我要纠错
  继上半年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广东(不含深圳)增值税起征点从本月起将再次提高。两次提高起征点后,预计全省将减少增值税纳税人52万户,全年减轻纳税人负担5.5亿元,预期小型工商业户受惠最大。

  为减轻部分低收入阶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广东自2003年1月1日起分两步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第一步从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统一将销售货物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由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5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第二步从2003年7月1日起,全省分地区实行不同的起征点标准。

  据测算,这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广东众多的小型工商业户将深得实惠。广东原有国税税务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增值税纳税人106.3万户,经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增值税纳税人将减少52万,几乎占原有户数的一半。尽管减少的户数较多,但都是小型业户,对整体税收收入影响不会太大,预计全年增值税收入将减少约5.5亿元。

  为进一步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扶持力度,广东还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广东省国税局强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要做到应收尽收,不该收的一分钱都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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