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供热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免征。
据了解,此次税收优惠的对象是,“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 2003年至 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另外,自 2003年 1月 1日起至 2005年 12月 31日止,对上述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北”供热企业两大税种将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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