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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将修改

2005-7-10 11:25  【 】【打印】【我要纠错
  我国将修改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这是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一项颇受关注的内容。

  目前,我国煤矿资源税的计算以产量为基数,而不是储量。为此,相当一部分企业“丢瘦拣肥”,进行“掠夺式”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煤炭资源。目前我国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有些甚至低至10%。这意味着实际储存100万吨的煤矿,有的只开采了10万吨就被废弃,还有90万吨被白白浪费。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专门就“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列出专项。《意见》说,将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意见》还指出,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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