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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亿假税票是怎样“出笼”的? 南京地税第一案

2004-12-13 8:56 新华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为牟取暴利,南京市人章晓平伙同妻姐、岳父等人干起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勾当。南京警方历经6个月艰苦奋战,成功侦破了这一涉案票面金额近3亿元,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5.10”特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

    12月12日,南京警方向新闻界正式公布了此案的案情。截至12日,以章晓平为首的16名涉案人员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徐荣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26名涉案人员被处以补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理。

    触目惊心:上亿元发票竟然全是假的

    今年2月,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局在税务大检查中,接到一封举报南京兴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兴伦公司”)涉嫌开具假发票信件。稽查人员很快查出:2003年8月才成立的兴伦公司只有一辆平板车,但却在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里,购领使用货运、联运、代理等三种发票340余本,且用来抵减联运业务营收的货物运输发票频频出现联号。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敏锐地意识到该公司可能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深入调查后,稽查人员又有重大发现:在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期间,该公司共对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运输代理发票以及联运发票总计金额1.8亿元,同期接受江苏省宝应、姜堰、高邮等地四家单位的货物运输发票总计金额1.16亿元,以差额收入申报纳税总计应为212万元,但实际上却仅有11.91万元。更让税务机关震惊的是,用于冲抵运输营业收入的1.16亿元的货物运输发票居然全部是伪造的发票。案情重大!南京市地税局马上向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通报了情况。

    5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鼓楼分局及江宁区局成立“5.10”联合专案组,对此案展开调查。

    初战告捷:拨开迷雾案情现端倪

    5月11日中午12时许,正兴冲冲回到公司准备与外地一客户洽谈生意的章晓平,刚跨进公司大门,一副冰冷的手铐便铐住了他。经过进一步侦查,兴伦公司涉案情况逐步被摸清:

    兴伦公司于2003年8月在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管理由章晓平负责,因其在缓刑期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由其岳母挂名担任,公司租赁鼓楼区漓江路附近公寓办公。工商局注册表明: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由章晓平及其岳母、岳父徐荣、妻姐徐炜共同投资,公司本部有职工10人,章晓平的大姨子徐炜担任会计,岳父徐荣负责总务,岳母任法人代表,但只负责饮食,另有驾驶员等职工5人。兴伦公司下设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共11个,均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由兴伦公司统一负责。

    5月13日傍晚,专案组审查人员将材料摆在了章晓平面前。知道大势已去的章晓平,开始交代犯罪事实:

    有着几年运输行业工作经验的章晓平,2003年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流动无证私人运输户对货运发票存在旺盛的需求,便动起了“歪脑筋”。他注册成立了兴伦公司后,为牟取暴利,精心编制了一套严密的发票流转网络和利益分配制度。

    号称“运输公司”的兴伦公司其实没有一辆用于运输的货车,接到运输业务后,公司就找其他运输户承运,但发票却由兴伦公司或下属分公司代开。所有虚开的发票,均按票面金额的2%-2.5%收取“手续费”。章晓平每月以兴伦公司的名义,按照出票与进票差额的2%左右比例,进行纳税申报,缴纳3.3%的交通运输营业税等。仅半年多的时间,章晓平本人就非法牟利300万元。

    5月13日案件审理获得突破后,公安机关也迅速以“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对章晓平等人予以立案侦查。

    反思:相应监管亟待完善

    联合办案组的办案人员说,目前,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已经拉开序幕,“金税工程”二期也已经全面开通,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停止开具和抵扣。在这种情况下,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新动向。犯罪分子将实施犯罪的目标逐渐转移到虚开可以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上,其中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进行偷税和抵扣税款的情况尤为突出,假发票数目惊人,危害严重。

    税务专家分析说,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运输营业税属于地税税种,按规定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可以按照运输收入的差额自行申报纳税,税率为3.33%;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取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货物运输发票,可以按照7%的比例,进入国税税种——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由于存在税率上的差额以及管理部门的不同,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将可抵扣税款的货物运输发票作为其实施犯罪牟取不法利益的目标,导致出现“开票公司”,大量对外虚开各类运输发票。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除税务机关核准的“自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可以自行对外开具运输业发票以外,其他提供运输服务的人员(含自开票纳税人的承包人、挂靠人)需要开具运输发票的,需至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的相关手续,开票时一次性交纳6.66%的税收。而兴伦公司等“开票公司”提供发票时,既“服务上门”又“价格低廉”,这就使得此类犯罪活动大有市场。运输企业纳税是按运输营业收入的差额自行申报纳税,只有通过税务稽查才能暴露出问题,而囿于稽查力量的限制,普遍稽查几乎没有可能,这就使得“开票公司”敢于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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