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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钱办自家事要纳税

2003-8-4 9:22 广州日报·俞岚 林琳 【 】【打印】【我要纠错
  导读

  一直以来,对许多私营业主、合伙、独资企业投资人来说,“花公司的钱办自家的事”已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从现在开始,这条路行不通了。日前,国家地税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私营老板花公司的钱替自己或家属买东西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言一出,众说纷纭。有一个说法是,这一政策会给中小企业套上又一个枷锁。到底实情如何呢?

  以下是广州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副处长潘仲其、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郭小东教授和广州万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国强先生对此类问题的一些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拥有权属私人应缴税

  罗国强:这一政策的出台,说明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个人所得收入问题。不过具体的操作方法还值得商榷。因为有时对此类问题的判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公费吃饭,可能是必要的应酬,也可能是私人的餐饮行为,那就使一些费用陷入了灰色地带了。

  潘其仲:所以这个政策的出台就是一种完善。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个人独资的企业主,利用企业资金用于个人的消费或购置个人大型资产,须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来征收个人税;二是对非独资合伙企业主,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家庭或其他相关人员,用于个人消费或购置其他大型资产的,包括房产、汽车等,作为红利分配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对非独资合伙企业主,向企业借款一年不还的,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罗国强:但我还是觉得个人的企业资金花费对企业运作难界定。就好像买台数码相机,虽然是个人使用,但是公司也有所用途,除了极个别的物品外,其他的物品都无法明确进行公正的判断。

  郭小东:的确,对不完善的账界定是非常困难的。到底是生产经营品,还是生活消费品,常常分不清。就好像汽车,现在很多私企以私人的名义买车,但也可将其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辆车平常可能用于公司运营方面,但是在公司不需要车的时候,企业主也很可能将其作为家人的私用。非要界定这辆车的性质,是非常难的。

  潘其仲:如果是用企业的资金购买一辆汽车,汽车拥有权是企业的,就不能算是;但如果不是企业而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就应该缴税。

  依法纳税对企业影响不大

  罗国强:至于说到这个政策对我们这些投资者的影响,我觉得没有专家说得那么严重。总体上这种改变是不会伤害到中小企业的利益,因为正规的企业财务应该是规范和完善的。

  比如,用个人名义购买的东西入不了账,只能当作个人向公司的借款。而有些人为了手续方便,以个人名义购买物品,然后入账公司作为固定的财产,那么就是属于公司而非私人的了,假如将来发生纠纷的话,这些物品(如车、房产)就要用来抵债。

  潘仲其:本来个人投资者所取得的收入就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过去诚信纳税的那些人是没什么影响的。这个规定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不依法纳税的、有意混淆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成本、通过借款来避开个人收入的投资者。现在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法征税了。

  罗国强:而且把财产归于公司账上,只会影响所有权,不影响使用权,因为对物品的使用权并没有相应的监控手段。但是,很多私人企业主却不了解这个问题,他们认为自己投资在公司里的资金就是自己的财产,可以随意使用。这种观念需要慢慢改变。

  郭小东:如果小企业对于这个管理有一些怨言的话,着眼点不该责怪制度。该负担责任的是外围的原因,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法制化、规范化,但大众的观念没有跟上制度发展的步伐。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条令的推行还需要相当长时间。

  罗国强:在其他国家里,这种税收制度也是正当的。外国在税收上有一点是我很欣赏的:国家有一些措施来鼓励投资消费,如购买房产,并给予一定的免税额。比如一个企业主每年有20万元的收入,如果他用其中10万元来购买房产用于自住(作为投资就不在允许范围内),可用于抵扣税收。这是国家用于鼓励自置物业、刺激房地产市场的。

  所以,现阶段国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是正确的,但具体措施要有操作性才行,不然有没有这种改变都差不多。最好能进行社会调查,根据某个群体、阶层、经济情况来合理制订。另外,政府应该让纳税人树立纳税尽义务的观念,让大家自愿交税。比如每个区可以在年末的区报纸上列出财政支出的去处,这样就使纳税人心里踏实,愿意回报社会。

  记者后记 合法花钱 诚信纳税

  很长时间以来,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个人投资者们似乎寻求到了“合理规避税收”的途径,一方面许多老板给自己发低工资甚至不拿工资,以逃避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老板们住的房、开的车子,都是其公司的“福利房”、“福利车”。

  而且,老板们都认为这是职务行为,不存在缴税问题。例如某律师事务所查账时,发现该事务所合伙人每月要会计向其私人牡丹卡上打入10万元~20万元不等的资金,在账上挂“其他应收款或某某借款”,两年来,此项“借款”已累积近百万元。但由于是“借款”,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无法认定为个人收入,补征税款也就无从谈起了。再如某私营老板把自家购置高档用品的费用全部拿到公司报销了,还用公司资金为妻子、子女办理了人身保险,各项金额一年累计达10万余元。

  此次出台的《通知》,重点限制了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通知》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个人投资者再要花或“借”自己公司的钱时就要掂量掂量了,如果所用不属于企业投资经营范围,而是家庭消费,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必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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