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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吸引高级人才所发放的专项奖励免征个税

2005-8-10 13:5  【 】【打印】【我要纠错
  昨天自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北京市地税局下发通知,对于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发放的各项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北京市人事局等13个部门7月出台《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为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和工作,对于在北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所得税的个人,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本市购买商品一套、汽一辆、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参加专业领域培训,每年限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其购房、购车、投资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北京地税明确,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依据该管理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开具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按市局为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现行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