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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再就业政策又出新规下岗人员享受保险税收优惠

2004-5-10 8:33 西海商报·李旭华 【 】【打印】【我要纠错
  5月8日记者从青海省就业局获悉,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社保补贴政策明确对象

  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方面,规定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各类加工型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即可按招用人数和被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

  税收减免政策范围确定

  在税收减免政策方面,规定现有和新办民营加工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相应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签订劳动合同1年的,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2年的,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3年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按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原职工总人数比例免征所得税,即达到1%以上,每增加1%减征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3.33%。

  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此外,《通知》对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将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范围调整到集体企业所有登记失业人员。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按失业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时,享受同等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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