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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税务执法有监督权

2003-3-31 14:12 北京晨报·李 健 【 】【打印】【我要纠错
  北京市地税系统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税务检查准入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对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凡未经批准,随意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实施调账检查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过错责任追究;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调离税收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税务人员经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接受税务检查。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检查的合规性持有疑义,可向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签发单位咨询

  作为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发送的函告信后,应主动核实其自身纳税情况,解释说明税务机关信函中提出的涉税问题,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拒绝约谈,税务机关将直接对其实施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