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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调高

2004-5-20 8:46 成都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市国税局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对支持个体户创业、民营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大幅调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规定,为支持个体户创业发展,市国税局大幅度调高了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从今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优惠为支持和鼓励发展民营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对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销售的自行开发研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得税款全部用于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民企获得支持

  在成都高新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内的民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我市从事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且上述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此外 外商投资额达到或超过企业注册资本25%的民营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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