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中印达成双边协议 相互提供更为优惠关税待遇

2003-2-25 11:2 外经贸部 【 】【打印】【我要纠错
  记者从外经贸部获悉,2月21日至22日,中国和印度两国代表团在京就相互适用《曼谷协定》进行了双边磋商,经过坦诚友好和建设性的讨论协商,达成双边协议。协议规定中印将于今年内尽快相互适用该协定。这标志着中印将根据《曼谷协定》的规定,相互提供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从而进一步减少贸易障碍,促进双边贸易的增长。

  《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该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以相互提供优惠关税和非关税减让为主要内容的贸易优惠安排。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
相关热词: 印度 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