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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5-1-14 10:53 北京娱乐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后,下岗失业人员干个体雇用多少员工将成为能否免征营业税的重要条件。记者昨天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为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此前,有关部门曾发出通知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针对此项税收优惠,财政部和税总在新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要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本次还进一步明确,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下岗再就业新办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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