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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规开发票最高罚一万

2004-9-15 8:21 来自: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避免偷逃税,北京地税部门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日期。否则,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然而新规定实施一周后,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新规定普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漠视”。有的只有公司章,“税务登记号”、“付款单位(个人)”、“经营项目”、“开票日期”等项目全都空着。有的开具发票时填写的项目是商品名称和金额,而发票上列出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则以一条横线代替。

    对此,,北京地税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包括手写发票、机打发票、定额专用发票,都必须填写完备,否则视为无效发票。填开的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如果商家不按规定填写发票,消费者可以拒收,同时还可以举报,税务部门将依法对相关经营者进行最高达1万元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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