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北京将在邮电通信业中实施税控管理
为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的开具行为,减少企业自印发票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市地税局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邮电通信业实施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198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邮电通信业纳税人实施税控管理。邮电通信业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使用单机版税控装置或网络税控管理。同时市地税局启用了《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折式、卷式),纳税人可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现邮电、通信业纳税人使用的企业自印发票,从7月1日起不再进行批复印制,所使用的自印发票可以延用至 12月31日。现行的《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卷式)更名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折式、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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