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2003年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完善有关农业税收政策、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政策、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等十项具体措施。
对于试点地区农业税征管工作,《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税征收机关在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应据实核减。新增试点地区核定常年产量,可依据改革前连续5年实际平均产量,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区粮食市场价、保护价和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注意与毗邻地区衔接。
试点地区要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并坚持依法征收,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建立健全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税收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农业税(包括农业税附加)灾歉减免应认真落实农村各项社会减免政策,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的农业税减免力度。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同时,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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