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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新举措

2005-5-20 15:59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管理手段,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对机动车辆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即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加强机动车辆各税种的税收管理。

  据悉,目前,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的税收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其中:车辆生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销售和购置环节征收。车辆使用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由地方税务局在使用环节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机动车辆各环节的税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独立征收,部门之间、各环节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车辆涉税信息没有共享,导致各环节的税收征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同时,考虑目前各环节、各税种同对机动车辆征收,而税务机关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有合作关系,前后征税环节都有凭证可据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实施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新举措,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这位负责人指出,提出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个征收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配合管理。以车辆购置税征收为控制环节,牢牢抓住“必须先缴车辆购置税才准上牌照”的关键,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审核、认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征收车辆购置税后,记录相关信息并将统一发票和征税信息向前即增值税、消费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国家税务局对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用于稽查部门有针对性地对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强化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向后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环节传递,用于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使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税务系统实现对某一产品税收全环节协同管理的初步尝试。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

  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管理方面。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车辆使用者开具的统一发票,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主要凭证。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统一发票的管理,利用发票信息和车辆价格信息,监控纳税人的销售额;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管理,同时防止纳税人利用隐瞒销售额等手段侵蚀车辆购置税税基。车辆识别代码(VIN码),是机动车辆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它包含了机动车辆的生产厂家、生产年份、车型以及顺序号等信息。税务机关要利用生产企业报送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生成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进行比对,监控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的销售数量,防止纳税人通过化整为零、销售不入帐等手段隐瞒销售数量,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管理方面。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利用建立的国税与公安车管部门的信息交换通道,获取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对已登记注册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辆实施查处。将购车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机动车辆和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信息,传递给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环节,监控上一环节的税收。将缴纳车辆购置税机动车辆信息交换给地方税务局,用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理。

  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理方面。要切实加强源泉管理,利用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机动车辆信息,实现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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