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市地税部门于1月30日出台了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据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科长李少良介绍,按照规定,平顶山市农民凡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的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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