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河南:国税职工不得介入税务代理等

2005-3-24 7:54 大河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税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任何单位和企业参股分红,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昨日,省国税局有关人士宣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办法》进入了讨论阶段,不久将在全省实施。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国税人员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在任何单位和企业参股分红,不准参与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等中介机构任何活动。如有违反,根据《国家税务部总局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另外,《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国税人员一律不得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名誉职务)或兼职。对以前已在企业担任职务或兼职的,国税人员必须如实报告并及时纠正;国税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其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所有税务机关不准以任何名义为其干部职工的家属经商办企业无偿提供屋、家具、场地和其他设施,也不准与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等中介机构同址办公。如有违反,以经商办企业论处,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税人员如有唆使,帮助其家属、亲友或他人偷税、抗税,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据了解,《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的管理办法》经讨论修改后,近期将在全省国税系统内实行。
  
相关热词: 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