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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母子公司”间服务行为需纳营业税

2002-12-24 15:32 北京现代商报·孙毅 【 】【打印】【我要纠错
  从明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性公司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服务性行为也应该照章缴纳营业税。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的。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刚刚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外资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通知》中明确规定,当外资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服务性合同后,向其子公司收回母公司垫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将可以不作为外资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外资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的超出实际代支付服务费用金额部分,则应该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