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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桓:广州深圳调高个税起征点不违法

2005-5-26 19:45  【 】【打印】【我要纠错
  针对目前已有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纷纷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提高到1600元,北京1200元,上海1400元等。全国人大和财政部日前表示,在新税法问世前,各地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属违法行为。但有关专家却认为,广州等地的这一做法不违法。

  据悉,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1980年颁布实行,其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工资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工薪阶层逐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有关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于目前已经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和财政部都表示,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是违法的。在修订完成前,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地方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力。对于地方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做法,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专门发文,要求予以纠正。

  就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广州等地这一行为并不违法。他解释说,国家税法规定的是起征点,而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并不一样。各地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和生活负担实际情况制定免征额是符合法理的,况且一些措施的实施是在法律还没出来前就已经开始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薛克鹏则认为,这是我国政府经济政策和法律冲突的一种体现。广州、深圳等地出台地方政策的行为在形式上有违法的嫌疑,但在政策的实施效果上顺应了民意,客观上起到了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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