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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显示:三条暗道一年流失百亿税款

2004-7-15 9:1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近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报告2003年度的审计情况时说,审计调查17个省(区、市)35个地(市)的税收征管质量,重点抽查了788户企业。这些企业2002年少缴税款133亿元,2003年1-9月少缴税款118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向全国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反避税工作。要求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对结案企业将实施三年的跟踪管理。那么监管部门为何对此三类企业进行专项审查和三年跟踪管理?以下的采访调查或许可以使读者了解其中的奥妙。

    下岗职工:雇佣是假  借机避税是真

    “去年在天津注册了一个公司,雇佣12名下岗职工,可以享受‘三免两减’的税收优惠(前3年企业免缴33%的所得税,第4年缴5%的所得税,第5年缴15%的所得税),每年可以少缴不少税。”一家生产锌精粉的企业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其“合理”避税的生意经。他的矿产公司地处河北省的一个县,每年利润约为1500万元(缴所得税之前)。为了免缴33%的所得税,企业顾问花大价钱帮他在天津市设立一家招收下岗职工的销售公司,20名员工中有12名下岗职工,占到60%,这些人根本不用来上班,公司只需每个月为每位员工缴纳300元的基本保险。矿产公司将订单合同全部转入销售公司,将产品几乎以成本价倒给销售公司,然后按照市场价格卖出,真正的销售利润全部体现在销售公司,而这时的利润,按照优惠政策,就可以免缴所得税。

    记者给这家公司算了一笔账,12名下岗职工一年的费用为4.32万元,1500万元利润如果免交33%的所得税,一笔就可节省495万元。如果类似的企业有100个,逃掉的税款将达5个亿。而这种逃税又是“名正言顺”的,根据天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只要所雇佣下岗职工的比例达到60%,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政策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真正要注册这种公司挺难。”当记者表示能否帮忙注册这样一个公司时,当地工商部门的人表示,他们这层的权力不够大;但凡能办下来的,肯定有过硬的关系,因为这类公司每年批准数量不在工商部门掌握,但是减免的税收很大是肯定的。

    地方政府原本是希望通过对一些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增加就业人口,以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但是,好的动机不一定产生正确的结果,因为执行之中的低透明度给权力寻租留下巨大空间。

    福利企业:转移利润的好去处

    “向福利企业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社会科学院财经所闫琨博士表示,通过与福利企业发生关联交易达到避税目的,占整个漏缴税款的比例是很大的,这一块管理上很乱,各地方执行政策的尺度不同,情况不一。

    审计署刚刚公布的报告显示,本次审计调查的10个地(市)共有民政福利企业6438户,2002年1月至2003年9月,享受税收返还和减免103.49亿元,而同期这些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福利只有12.3亿元,仅占退免税总额的11.89%,大部分减免税成为企业的自有资金,违背了制定这项政策的初衷。由于福利企业监管难度较大,在实际执行中,部分企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挂名等手法人为提高残疾人员的比例,骗取税收优惠,再通过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根据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由民政、街道、乡镇来投资主办。但实际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已成为现有福利企业的主体。有些福利企业为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表面上仍挂着民政、乡镇、街道办的集体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上已经是私营企业。

    政策规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而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或亏损:“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50%以下的,要在年底统算,退税以弥补亏损为限,而且企业是否亏损由税务部门确定,如果不亏损则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极大的税收优惠差别,使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全部退税的目的,将一些不参加本企业劳动的残疾人挂在本企业名下,以提高“四残”人员的比例。

    据统计,2002年度,浙江省宁波市福利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所得税7.7亿元。这么庞大的数字,如果按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计算,就能解决150万名残疾人一年的工资收入。

    虚增成本:大幅降低税前利润

    “根据需要,一些企业每年通过下属公司支付所谓公关费、咨询费、宣传费等少说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就是为了避税。”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蒋哲时教授指出,目前许多企业为了减少缴纳所得税,宁愿重复缴纳经营税。从经营上看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实际是在转移高额利润。

    一位曾在广东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做财会工作的李先生对记者透露,这家公司2001年进驻北京,目前已在南城和东城搞了几个著名楼盘。该房地产公司在北京的全资文化公司、技术咨询公司等就有三个,号称多元化经营,实则利用这些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完成利润转移。其下属各公司一年收到的所谓宣传策划、咨询费高达上亿元,然后再通过购买所谓的艺术品作为文化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完成最后的利润转移,因为这些艺术品是从母公司老板手中买来的,根本就不值钱,不过是个道具而已。

    闫琨博士认为,虚增成本降低税前利润,主要发生在那些既找不到借口或门路与福利企业挂钩,也没有过硬关系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这种转移过程,由于与税收优惠政策不相干,表面上看,更具有“合法”性,因此给监管带来很大难度。这些企业主要是将利润在自身几个公司内“合理”循环,最后找到出口。这种操作以重复支付4%-6%的营业税为代价,但换来的是避免交纳33%的所得税。

    三免两减:催生五年注销现象

    “虽然没有详细统计,但是一些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的寿命就是3-5年。”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中心的洪涛谈了自己的看法,由于这一类企业就是为税收优惠而存在,当其功能丧失后,部分企业就采取成立5年后撤销,然后重新注册新企业的办法,以达到超年限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

    在谈到如何识别这类企业时,洪涛分析指出,正如国税总局在通知中指出的那样,最可疑的就是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在这里应该理解为跳跃性亏损,因为快到5年期限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设法转走利润,实现快速亏损,然后或弃之不理,或办理关闭。而那些长期微利或长期亏损的企业后面,可能存在一个享受税收优惠的道具企业,真正的利润已经通过关联交易转入其中,获得免税保护。

    因此,3-5年生命周期的企业,基本可以成为重点审查对象,如果审查不仅仅是走个过场,而是法律对那些已经注销企业的出资人或关联出资人,具有追溯作用,审查的成果或许会很不一样。(商报记者 李玉颖)

    事件观察:细·严

    “关联企业内部的转移定价很难查,新所得税法只能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做出一些限制,对内部虚假交易等要禁止。”国家税务总局的法律专家苏晓鲁指出,许多避税手段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深究是非法的,需要执法者深入基层,严格缜密地核查,不给企图通过关联交易达到避税目的的那些企业留有空间;一旦抓住证据必须严惩不贷,以在更广泛的区域内起到震慑作用。

    尽管有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现实是复杂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合伙人付子刚表示,由于国内税务申报不是全球申报或者集团申报,因此利润转移很难避免;加之税务执法队伍与需要监管企业的数量之比,与国际通常的6%相差很远,而国内企业的道德违法比例较高,整体上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尚不能应对。

    因此,反避税管理应该从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入手,规范反避税工作机制,重在细查严惩。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准确定性关联交易,审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真实、合理。通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在跟踪期内做税务调整,以巩固反避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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