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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税征收看我国税制改革

2005-9-5 10:33 四川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段时间,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度上调的消息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话题。

  就目前进展看,《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于8月23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改革正式进入立法程序。9月27日,全国人大将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个税工薪所得扣除额度的意见。

  无论进展如何,老百姓始终关注着:自己应缴多少税?为何这样缴?近日,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刘蓉教授结合上述问题,阐述了自己对当前个人所得税问题上的认识与思考。

  “贫富倒挂”:个税收入65%来源于工薪阶层

  记者:据资料显示,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真正高收入群体纳税仅占35%.不少人认为,在我国以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为主要目的的个人所得税上出现了“贫富倒挂”现象,个税征收变得越来越尴尬。对此现象,你如何理解?

  刘蓉:这与中国现行的个税政策管理体制有关。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交,这一制度直接管住的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于某些高收入者,就很难有一个有效监管。譬如,私营企业要分清哪些是个人所得,哪些是企业收入本身就非常困难。“贫富倒挂”现象的另一原因,在于个税的扣除额太低,以至绝大部分的工薪阶层都被纳入纳税名单。

  记者:目前,我国实行的个税扣除额标准是1980年制定的800元。显然,25年后的社会收入水平已提高至10倍甚至数10倍以上,800元的个税扣除额难以让人信服。

  刘蓉:的确如此。试想,1980年月工资是35元,现在月工资涨为1500元,是原来的42倍,而个税扣除额仍没变,这样的标准显然已无法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这就会造成绝大部分的工薪阶层,甚至低收入者必须要交纳个税;这与个税当初设置时主要用以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因此,这些年个税征收必须修改、亟待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去年起,自我国开始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对个税的调整即包括在新一轮税制改革当中。

  “一刀切”: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记者:此次个税法修正草案中提出,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500元,这一标准是怎样得出的?

  刘蓉:1500元这一标准,应该比较适合当前老百姓的收入状况。这个数字是按目前人均消费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指标测算出的,即扣掉居民人均消费额后剩下的部分就是个税征收的起征点。

  记者:众所周知,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东西部地区的收入差异、消费水平差异明显;那么,将个税起征点拟提至统一标准的1500元,又是否合理?

  刘蓉:就我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较大,都以1500元的标准征税将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1500元的扣除额就太低了。但为了保持税制统一、简单的考虑,我们仍应坚持“一刀切”的做法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试想,如果赋予各地设定浮动幅度的自主权,将会带来各地个税征收标准的千差万别,这务必破坏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外,对于跨省公司而言,还极易造成逃税现象。

  记者:另外,一些家庭还反映出这样的不合理。譬如,一家5口人,虽然每月收入4000多元,但仅由一人负担全家人的总开支,其实际负担远远超出个征税的1500元。诸如此类情况,在我国并非少数。

  刘蓉:这就涉及到我国个税征收中的另一个问题:征收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共11个征税项目,按差别税率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各项所得的征收模式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的确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我觉得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综合征收模式,根据纳税人每年开支、家庭消费状况,兼顾赡养、生计等综合性统计后,得出扣除额度。

  改革方向:综合与分类结合

  记者:我国征收个税的初衷是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那么,此次个税调整面能否起到应有效果?

  刘蓉:我认为,其作用不会很明显。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税的主要作用已由过去的缩小贫富差距转变为调节经济;其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已不是十分突出。同时,缩小贫富差距的根本,还是要通过调整分配制度来改变,税收只是起到辅助作用。

  记者:据有关专家计算:如果个税扣除点提高到1500元,国家财政收入将损失200多亿。这是否就意味着今后社会公共投入会逐步减少?

  刘蓉:从单方面看存在影响。总体而言,利大于弊。今后,普通大众可有更多的钱用于消费、学习等再生产过程。这无论对眼前的繁荣消费市场扩大税基,还是对长远劳动力素质的提高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记者:我注意到,此次个税改革的又一个重点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这是否可视为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具体、积极的贡献?

  刘蓉: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是为了防止高收入者偷逃税款;它可以完善个税征缴措施,查补漏洞。目前,其完善做法是,税务部门在技术上加强对高收入者税收的监管。比如,加快个税信息化建设,改进征管手段;通过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交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交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等完善个税制度,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另外,应尽量取消现金交易,采取收入实名制、收入银行支付制、财产评估制等制度,以防止偷逃税款。

  记者:结合此次个税法草案的修改,就我国个税改革的发展方向,谈谈你的看法?

  刘蓉: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实行综合与分类征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需要具备内外部配套条件,否则难以实现新制度的预期目标。因此,要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在相关条件基本具备后,应适时推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世界各国个税规定

  日本:个税负担不断降低


  个人所得税一直实行累进制征收,收入越多税率就越高,最高税率曾达到过93%.后来,日本政府对《所得税法》进行了7次大规模修改和调整,不断降低最高税率,目前最高税率已降到50%.

  澳大利亚:完善的税号制度

  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税号,在税务局或网上登记就可以获得税号。引入税号制度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局把从银行等方面得到的资料和纳税人所填报的收入进行核对,防止纳税人漏报收入。

  法国:高收入者多交税

  个税税率实行的是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

  美国:财政来源主要是富人纳税

  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

  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