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通知,提醒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通知指出,根据规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空置商品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东城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及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北京地税局通知: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年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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