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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被强制执行

2004-4-17 9:1 乐山日报·张本权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市国税稽查局为了加大拖欠国家税款追缴力度,首次申请人民法院对乐山市迅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拖欠税款一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国家挽回了87643.85元的经济损失。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我市强制执行的第一起涉税案件。

  2003年3月31日,市国税稽查局接到举报乐山市迅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涉嫌偷税。经查核实该公司偷逃增值税属实。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追缴增值税54316.73元、加收滞纳金10824.96元、处以罚款34317.5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接到国税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以无钱缴纳为由,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慑于法律的威严,该公司于2004年3月5日缴清了所欠税款、罚款和逾期滞纳金共87643.85元,为国家挽回了税收损失,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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