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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要求涉农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2004-1-30 9:9 上海证券报·徐涛 【 】【打印】【我要纠错
  国税总局近日公告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国税总局在公告中明确,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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