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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合下发:大中型国企改制免征3年所得税

2003-1-15 8:57 国际金融报·张晓松 【 】【打印】【我要纠错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不久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联合下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家对改制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此外,各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土地、经贸、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须主动做好服务工作,简化有关审批手续,对改制分流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产、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予以适当减免,为企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创造有利条件。 

  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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