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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地税整顿货运市场税收秩序

2003-11-7 8:26 石狮日报·兰良增 【 】【打印】【我要纠错
  最近两天,人们可以看到地税局各申报大厅、税务公开栏及公共场所张贴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据悉,这是我市地税部门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地税部门及时制订具体方案,组织相关科室、基层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及货物运输纳税人进行贯彻学习;指定专人负责货运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及有关报表的报送工作,对全市属于清理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一律按规定封存清理,共清理发票5户450份。此外,该局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规定,严格审核我市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资料,有2户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并按规定予以认定、审批。 

  市地税局税政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等条件,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另悉,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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