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售已购公房纳税有新规

2003-11-15 6:26 北京晨报·马小森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屋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

  《通知》规定,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与产权人是夫妻关系。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上述政策适用于2003年3月1日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
相关热词: 已购公房 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