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全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河南有关部门日前出台优惠政策:对经农业部等8部委联席会议审定的内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由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提出,国有、集体或国有、集体控股的生产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一成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报批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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