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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的三点不足 征收标准过于笼统

2005-8-27 11:44  【 】【打印】【我要纠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启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提请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另一处改动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1980年制定的月收入800元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同时,又提出要对高收入者重点加强征管力度,这都符合时代发展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要求。但也不可否认,这次修改仍有三点不足。

  首先,纳税人权利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虽然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纳税人有12项合法权益,其中,也提到了纳税人的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减免和退税的权利等一些基本民事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仍然局限于纳税人与征收机关交往接触中的权利问题,与现代民主社会所倡导的纳税人权利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反映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纳税人也无法感受到自己可以敦促政府依法行政并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公民权利。英国《自由大宪章》说“无代表权不纳税”,充分表达了在一个宪法国家中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征收标准还是过于笼统。大家知道,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仅有15条,可以紧凑地打印在一张A4纸上,即便把此次修正案增加进去,也厚不到哪里去。而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在2003年时已经厚达 5万页,是大部头的“宏篇巨著”。为什么会这么烦琐?一方面反映了美国社会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美国国会、国内收入局和法院在处理具体的税收法案时非常谨慎,以至要无限量地增加“法律细节”。虽然,美国个税法案因为过度周密,时常遭到舆论的批评和嘲笑,但是,这种追求精细、严谨的态度还是值得学习的。毕竟,征税就是以转让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为代价,去满足政府的财政开支需求,把私有财产变为公共财产,其每一个细节都必须公正、合法。

  再次,个人所得税法不如改为薪资所得税法。在20多年前,初立个人所得税法时,是围绕工资收入的多少来设计扣除额和税率的,这没有错,因为在当时,公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工资薪金。但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有许多公民,特别是高收入阶层的公民,他们的收入来源多样,比如入股分红、兼职所得等等。对于这一批人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法显然无法约束和调节,这就是为什么个人所得税80%的税源来自收入中等的工薪阶层的原因。为此,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改成薪资所得税法,更符合实际。同时,对于高收入阶层采取不同于工薪阶层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手段,也十分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