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半年提高一次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从本月起将再次全面提高。记者昨天从广东省国税局获悉,两次提高起征点后,预计广东省将减少增值税纳税人52万户,全年减轻纳税人负担5.5亿元。
起征点将实行不同标准
据广东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分地区实行不同的起征点标准:广州、惠州市销售货物起征点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200元;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等10市销售货物起征点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150元;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肇庆、潮州、揭阳、云浮等8市起征点标准维持上半年水平不变。
据记者了解,为减轻部分低收入阶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税收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广东省自今年1月1日起分两步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第一步是从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统一将销售货物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由月800元提高到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5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
增值税纳税人将减少52万
据广东国税局测算,这次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广东众多的小型工商业户将深受实惠。广东省(不含深圳)原有国税税务登记在册的工商业增值税纳税人106.3万户,经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增值税纳税人将减少52万,几乎占原有户数的一半。而按次纳税的临商应纳税总次数将只有现在100万次/年的1/4。
尽管减少的户数较多,但都是小型业户,对整体税收收入影响不会太大,预计全年增值税收入将减少约5.5亿元。
增添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扶持力度,广东省还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生产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在3000元(含)以下,或按次(日)销售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失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享受优惠。
另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广东国税部门还规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15元和外框20元。
不得变相调整起征点
广东国税局还强调,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做到应收尽收,不该收的一分钱都不能收。据悉,在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前,各地已确定月定额在新的起征点以下的“双定”户,如经营未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今年内对其已核定的月定额暂不作调整。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