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美国司法部及证券交易委员会认定为在中国行贿的德普在年报中承认,自己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美国法律,同时也触犯了中国法律。因为德普将这些 “佣金”作为销售费用扣除以后,在中国所缴纳的税款将低于实际应当缴纳的金额。在了解到德普行贿的消息后,天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检查中队日前立即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出了德普的相关资料,并查阅美国公司的资料,希望能对德普公司进行相关调查。然而由于行贿事件的曝光是在2002年底,美国方面于 2003年开始对德普进行调查,算到今年已经超过了2年的追溯期,检查中队已经没有办法调查此事了。
检查中队负责人告诉记者,查阅德普的年检报告,发现该公司在2002年前都是业绩相当良好,但自从2003年美国方面介入调查后,该公司的财务报表都是亏损的。由于涉及商业机密,该负责人没有向记者透露具体数额,但他告诉记者,事发时的主要人员都在德普公司得到了处理,记者也从德普员工处了解到,事发时德普总经理童兴驯已被解聘,其妹童兴驹和当时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的童兴驯夫人孟芳,目前都已不在公司任职。
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一位人员表示,他们目前还没有出面对德普进行调查,而即使要调查,也必须要等到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批文后才能行动,但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这方面的批文。
“佣金”税收待追缴
昨天,记者就这部分税收是否应该追缴联系了财政部一位税务专家。这位专家表示,支付佣金是一种商业折让行为,是在不降低商品价格的情况下支付给对方的一种劳务费。对于劳务费,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如果支付给个人,支付方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支付给单位,比如医院,医院入账后,属于医院的业务收入,就按照税法中对医院业务收入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完税。
“从财务角度来看,无论这个劳务费是合法还是行贿给对方的,税务部门在不知道合法和非法的情况下,是依据劳务费的收据来征税的。只要收取劳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纳税了,那就没有违反税收法律。”
对于支付劳务费的单位来说,依照税法和财务制度,合法的劳务费支出是可以计入企业销售成本的,而不是企业所得利润,所以这部分费用就不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内,但是在增值税抵扣中不作扣除。
“但由于德普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行贿罪,就需要司法层面上的解决,也就是说这162.3326万美元劳务费不能在成本中扣除。”该专家表示,在司法机关判定了犯罪行为后,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这个企业追缴这部分税收。作案长达11年德普位于天津市经济开发区,是DPC1991年建立的中国子公司。 DPC是美国一家研制医学诊断系统和相关医疗器械的公司,当时,DPC持有德普90%的股份,1997年,天津市政府将其持有的10%的股份转让给了 DPC,德普成了DPC的全资子公司。
DPC在其2004年的年报中说,2002年第四季度,DPC记入150万美元作为涉及此事可能的费用;在2004年第三季度,根据重新估计的结果和需付给联邦政府以解决此事的费用,又另外计提了100万美元;到了2004年第四季度又追加计提了240万美元,其中包括75万美元的利息。根据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达成的解决方案,2004年12月31日最终的应记费用为480万美元。20日,美国当地媒体报道说,德普在过去的11年里,向三家中国医院的雇员进行了贿赂。
美国司法部的文件显示,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的时间段内,德普当时的管理层知道并且管理和批准了这些佣金的支付。佣金的数字约为162.3326万美元,而这佣金给德普带来的销售利润也达到了约203.8727万美元。
在5月20日签发的证券交易委员会编号为No.3-11933的文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DPC必须在10日之内上缴其203.8727万美元所得和截至当日的所有利息74.9895万美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编号为No.3-11933的文件显示,这些贿赂的主要去向是那些对医院采购德普产品有决定权和影响力的医院雇员,而德普则根据客户所在地区、销售数量以及与客户的关系好坏来决定“佣金”的比例,佣金的通常比例在销售额的3%~10%之间。其中绝大多数的佣金是由德普的销售人员通过邮寄现金或转账来完成的。
2002年10月底,德普的审计人员指出了佣金支付中与中国税收相关的一些问题。2002年11月,当时的德普高级经理就这些支出和中国税收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在月度例行报告中向现任DPC管理层进行了汇报,由此,DPC开始发现这些支出(佣金)的真实去向。2003年1月,DPC要求德普管理层停止所有的佣金支付。与此同时,DPC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修改了公司的执行程序和道德守则,并建立了一个如何遵守《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规划。
DPC在其发布的材料中说,当时,公司迅速、自愿地向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这起案件完全是美国公司管理层在得知此事之后,主动和全面地采取补救措施的一个举措。公司同时表示尽管此事仅仅涉及DPC的中国子公司,但是公司的整改措施涵盖了所有FCPA可能相关的子公司。
“佣金”还是贿赂
根据1977年通过的FCPA,和《证券交易法》的30A条款,法律禁止公众公司为影响外国公务人员的决策以便获得或维持商业机会向外国公务人员进行不适当的支付。同时,要求公众公司必须保存账册并进行正确的记录以及有足够的内部控制力。公众公司有义务确保其在海外的分支机构遵守上述条款。
考虑到中国医院属于国家所有,构成了FCPA中界定的国外公务人员,而最终的调查也表明,德普公司支付这些费用的目的正是在于影响这些医院雇员的个人决策,并劝诱这些医院雇员利用他们自身在医院内部的影响力帮助DPC获得或保持其商业利益。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裁决认为,DPC没有能够遵守这些法律规定。而司法部犯罪局执行总检察长JohnC.Richter认为,这些所谓的“佣金”是非法的,已经构成了贿赂罪。
在裁决中,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在德普公司从1991年创办到2002年期间不正确地将这些支出以合法的销售费用形式入账。时任德普总经理定期地向DPC提交德普财政状况陈述,其中就包含了这些“销售费用”,总经理不仅推动批准这些销售费用的预算,还包括德普计划在未来季度或年度支付给相关医院工作人员的现金。
司法部的文件说,DPC已经同意就指控认罪,并采取内部遵守措施,配合正在进行的刑事和民事调查。此外,将选择一名独立专家来审计DPC的遵守规划并监督其新内部政策及程序的执行情况。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文件的最后部分,DPC作出了一系列承诺,其中包括在SEC文件签发的30天内,德普应有一名经员工委员会批准的合格独立咨询师,自合约签订之日起3年内,负责每年检查德普公司遵守FCPA政策及程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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