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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税前扣除——鼓励国内企业捐赠

2003-5-24 10:2 来自:中国社会报 【 】【打印】【我要纠错
  “非典”暴发后,来自企业方面的捐款捐物日益增加。但在这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非典”捐赠优惠政策之前,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随着单个企业捐款数额的接连攀升,北京市民政局接受的社会捐款也水涨船高,北京市民政局宣教中心的孙志祥主任说,社会捐款像这样爆发性的增长在北京市民政局还是第一次,只有1998年夏天为洪水灾害的捐款可以与之相比。

  企业为防治“非典”踊跃捐款,除了“非典”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外,有一个重要因素不能忽视,据新华社4月30日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社会各界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也早在4月24日就发出通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现金,按卫生局开具的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就是说,在没有针对“非典”的特殊规定出台之前,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的矛盾,自然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孙志祥认为,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应该是长期性的,但按规定,只有针对防治“非典”的捐赠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且“非典”一旦得到控制,连这项优惠估计也得取消,所以要鼓励企业捐赠,调整税前扣除比例是一个重要的促进机制。孙志祥向有心捐赠的企业建议,可以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或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因为这种捐赠不受3%的比例限制,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更有利于鼓励企业长期捐赠的办法就是允许企业设立公益性或慈善性的基金。据了解,香港出现首位不幸殉职的医护人员后,香港工商界即发起“工商界关怀非典肺炎受难者基金”,以资助因“非典”失去亲人而需要援助的受难者。孙志祥告诉笔者,虽然目前在我国成立基金会比较困难,但国家正在修改有关法律条例,相信将来会出现越来越多慈善性质的基金会,以方便和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公益、慈善性事业。

  公众对企业捐赠的支持度不高也是制约企业捐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孙志祥说,外国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公众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对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有很高的认同和支持,而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这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热衷于捐赠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我国企业能够预期自己的捐赠行为会提高公众对自己的美誉度,必将会投入越来越多的资源用于捐赠公益、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