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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发布

2004-3-19 9:21 证券时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 

  意见指出,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各地不得再对原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据实核减征占耕地而减少的计税面积,研究制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管理办法,明确核减范围、程序管理权限和责任;研究制定改进农业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措施、办法,做到计税价格合理,税负公平;改进和完善农业税灾歉减免管理办法,确保减免落实到户;认真掌握涉农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意见要求,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从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护广大纳税农户合法权益出发,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体制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农业税收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标本兼治,依法规范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另外,要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规范全国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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