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多年来,中国的税收结构一直以间接税为主体,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02年,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6.8%,其中直接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为5.7%,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3.8%,比1994年的23.9%上升了9.9个百分点,与经济发展和总体税负水平上升的趋势一致。这反映了中国税制结构的优化,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税制改革方向。但与当今世界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的税制结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和增值税)和税收结构、税负水平相差甚远,特别是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相差甚远。以OECD国家中的瑞典、法国、英国、美国、罗马尼亚、南非和韩国为例,上述七国1999年税收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未加权平均,下同)为34.8%,直接税收入占GDP的平均比重为24.7%,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平均比重为69.6%。中国直接税收入占比也明显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
调研发现,中国直接税收入占比偏低的主要原因是,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社会保障税缺位。例如,2000年,韩国、墨西哥、匈牙利的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8.8%、27.3%和24.3%,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16.7%、16.4%和29.3%;而中国2002年所得税收入占比只有21.5%,社会保障税没有开征。而社会保障税(捐)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税种,在发达国家更是如此。在OECD国家的税收统计中,各成员国开征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税、捐、费均被计入社会保障税类收入,构成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2002年中国征收社会保险费约3100亿元,如果将这部分收入改为社会保障税,那么中国直接税收入占比将达44%左右,直接税与间接税基本并重。
调研认为,为了有利于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的国际比较,今后计算中国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时应参照各国通行的做法,将中国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计入直接税和税收收入。
专家说,如果按照与外国可比的口径,将中国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视同外国的社会保障税(捐),从2000年至2002年,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6.4%、18.2%和19.7%;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6.7%、41.7%和43.5%,两个比重逐年快速上升的势头相当明显,中国的税负水平和税收结构同OECD国家的差距将明显缩小。
调研还发现,近年来,尽管中国总体税负水平和直接税税负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其它国家相比,中国依然属于低税负国家,直接税税负水平低是中国总体税负水平偏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提高中国总体税负水平主要应考虑如何适当提高直接税的税负水平,间接税税负水平暂时可以不做大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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