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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8条税收新政助灾区复产 受灾严重可免房产税

2005-7-21 13:16  【 】【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6月中下旬,广东省遭受百年一遇洪灾,部分地区经济损失严重。为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恢复生产,尽快渡过难关,经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地税局出台8条税收扶持政策。据悉,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于昨天下发到各市县及有关单位。

  据广东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欧斌介绍,这8条税收扶持政策是在经过深入调研后,针对灾区的情况,结合税法有关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经各方核对和审议后而推出的。其具体内容为:

  一、对在这次洪灾中遭受严重损失、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地税部门逐级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二、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源型矿山,可由受灾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市财政和地税部门逐级联合审核,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资源税(已征的不退);

  三、纳税人通过政府指定向洪灾捐赠管理机构的捐赠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其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五、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其中申请减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在3万至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超过1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六、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第三季度的定额进行调整;七、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八、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