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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诚信纳税将成为风尚

2002-12-18 14:57 摘自:法制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报载,开通仅一个月的深圳市国税局网站点击率达到15万余人次,“纳税大户排行榜”和“欠税曝光台”吸引了众多纳税人的目光。纳税人在“红榜”和“黑榜”中享有的名声,成为各路商家衡量合作对象诚信度的一杆秤。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偷逃税收、不讲信用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把纳税记录公布于众,自然会引来社会各方面的极大关注。其实,这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儿。在美国,偷逃税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经查出,轻者要被罚款,重者则要被判刑。美国的税务部门同样非常重视对打击偷逃税的宣传。在美国国税局的网页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偷逃税者被罚款和判刑的案例,以提醒人们引起重视。前者是法律的惩罚,而后者正是一种道德力量的约束。

  发达国家的人们纳税意识为什么比较强?偷逃税的现象为什么比较少?这其中有法治比较严密的一面,也有道德水平比较高的一面。在这样的制度构建中,依法纳税就是诚信纳税的同义语。如果有人偷逃骗税,置税法于不顾,那不仅是道德层面的光荣与可耻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的违法犯罪问题。制度让人们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如果有人连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纳税义务都不自觉履行,谁还会相信他在商务上的承诺?

  当前,在我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让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的纳税人获得政府优待和褒奖,让有偷、骗、逃税行为的失信者为失信付出高昂代价,其意义尤其重大。近两年,山东、上海、深圳等省、市税务机关试行信用等级分类制度,对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予以优惠和表彰;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故意偷逃骗税、伪造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信誉等级评定资格,实行全面检查、重点监控。这一措施使一些纳税人尝到了甜头,使另一些纳税人尝到了苦头。以深圳为例,在网站“欠税曝光台”公布的第一期欠税公告中,某实业有限公司被点了名,当这家公司的合作方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该实业公司信誉不佳,决定撤销购货计划。该实业公司总经理痛心地说:“早知如此,悔不当初。”为了消除不良影响,该实业公司用最快的速度补缴了所欠的税款。

  从打击涉税犯罪的司法实践看,今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月5日,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操作性强,为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涉税犯罪案件,严惩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10月15日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该法从诚信纳税的角度,确立了国家实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的制度。第48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明确了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资源,健全诚信纳税的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做好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为建立税收信用体系提供了法规依据。

  尽管目前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具体办法尚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但是,从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探索中,从有关司法解释的推出,从广大纳税人对良好纳税信用环境的期盼中,我们已经真切地感受到:随着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诚信纳税的道德倡导,以及一系列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税收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诚信纳税将会成为一种社会风尚。